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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关于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

协会关于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 提高有害生物防制员素质,根据国发 [2005] 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受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开发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标准、有害生物员职业培训教程、组织开发有害生物防制员鉴定题库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对行业内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结合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面向社会公开招生,以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培训单位。
    第三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由《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法。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按照本管理办法综合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四条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采取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率,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协会》规定的培训目标、学制(培训期限)、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而制订的有害生物防制员培训计划[包括目标(办班次数和人数)、措施、要求、时间进度等];
    (二)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3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有适应培训目标、规模的固定理论教室和操作技能训练场地,以及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七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专(兼)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二) 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三) 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四) 上述教师都应经《协会》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加强对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评价与管理,《协会》对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备案制度。开办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应填写《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备案表》,连同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报送《协会》备案。《协会》将定期对备案培训单位的教学培训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加强学员档案信息管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应在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标准》规定的条件自主招生,建立学员档案,并将每期《学员花名册》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对象为:
    (一) 相关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 有害生物防制企业等单位的与有害生物防制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
    (三)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者。
    第十一条 严格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淮须经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在协助当地劳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下同)鉴定考试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统一配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鉴定题库,实施鉴定考核。在考评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理论知识(机考)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当地劳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其任职条件是:(一)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方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三)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考评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协会》协助劳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统筹安排对考评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加强有害生物防制员人才信息管理。对学员通过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录入《协会》有害生物防制专业人才信息库,并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对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协会应建立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应责令其停止办学,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滥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进行中介性培训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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